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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家庭纠纷,年逾九十的A某某将其两个女儿诉至法院,要求她们履行赡养义务。
经法院判决,两个女儿每月各支付老人800元赡养费,并且需要每月探望老人两次。在判决生效后,两个女儿既没有按时给付赡养费,又没有定期探望老母亲,老人在2024年5月向中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为确保老人的生活能够得到切实保障,承办法官迅速与老人的两个女儿联系,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,并劝说她们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。
在办案过程中,承办法官了解到,老人和两个女儿的家庭矛盾已久,关系僵持多年。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与两个女儿沟通,从法、理、情等方面,耐心向其讲明不赡养老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,两个女儿很快就将欠付的赡养费打入老人提供的账户中,唯有大女儿拒绝和老人见面。
大女儿称,她已年近七十,病痛缠身,出行需乘坐轮椅,行动不便。但老人迫切希望能与大女儿见面。承办法官一边不断与大女儿沟通,了解其内心的真实想法,协调老人所在的街道、社区、司法所,多方联动助力执行。在数次商议后,大女儿最终同意在居委会与老人见面。至此,该案顺利执结。“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”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更是应尽的法律义务。该案的执行过程中,承办法官积极协调街道、社区、司法所等多部门通力协作,将法、理、情有机结合,引导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,努力化解母女间的嫌隙,充分体现了“以人民为中心”的发展思想和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。
张潇潇 半岛晨报、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
发布于:辽宁省